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易字第1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280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冠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冠廷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希望能交保出去和告訴人談和解云云。
三、茲查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林三元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