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2167號原告 謝文生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 律師被告 黃林秀蘭 訴訟代理人 陳政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03年7月9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九日所為之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二一六七號判決主文欄應增列第三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判決原應於主文第3項命敗訴之被告負擔訴訟費用,惟該部分顯有脫漏,茲據原告聲請補充判決,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陳宛榆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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