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威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威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受刑人黃威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旭聖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威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2.22│101.12.06│├───────┼───────────┼────────────┤│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關年度案號│5301號│27280號、102年度偵字第││││1724、3745號│├─┬─────┼───────────┼────────────┤│最│法院│臺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406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39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5.16│103.09.09│├─┼─────┼───────────┼────────────┤││法院│臺北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406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39號││判├─────┼───────────┼────────────┤│決│判決確定日│102.06.10│103.10.03│││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得易科│得易科││金之案件│得社勞│得社勞│├───────┼───────────┼────────────┤│備註│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186號(已執畢)│155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