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84號原告 王人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時奇 民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