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9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孝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孝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孝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及民國103年3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已於民國102年10月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孝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及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已於102年10月1日入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8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1月5日,此有檢附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