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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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55號原告景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紀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園首領袖區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