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14號原告 陳信村 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 律師被告 楊清富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4,064元,惟查依原告起訴狀記載,其聲明第一項為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5,351,016元,第二項為請求被告同意原告取回5,251,016元之履約保證金,上開二項請求均係獨立存在,並無相互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形,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台幣10,602,032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5,368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4,064元,尚欠新台幣51,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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