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6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啟名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
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啟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王啟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