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原告 嚴林貴有 送達處所新竹市○○街○○○00號信箱
嚴徐義妹 兼上列二人送達代收人 嚴育盟 被告 陳瑞傑
合源通訊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文騰 上列被告陳瑞傑因被訴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11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魏瑞紅
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