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130號聲請人 林良哲 相對人 林葉新妹 關係人 林郁綺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林葉新妹(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林良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林郁綺(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書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聲請人之陳述、戶籍謄本、相對人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臺灣大學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診斷證明書、能清安欣診所鑑定報告。足以認定受監護宣告人林葉新妹因巴金森氏症、糖尿病惡性腫瘤等疾病,已呈四肢蜷曲僵硬,大小便完全無法自理致意識喪失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能力不能,已達監護宣告之程度,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林葉新妹為監護宣告,又相對人並未有意定監護人,則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司法院意定監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明確,有該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並認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林葉新妹子女林郁綺為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林葉新妹之最佳利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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