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98號聲請人 徐惠華
徐惠明 共同代理人 龍其祥 律師相對人 徐范春梅 關係人 徐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徐范春梅(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徐惠華(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徐范春梅之監護人。
三、指定徐惠明(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書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聲請人之陳述、戶籍謄本、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徐范春梅之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精神狀況鑑定書。足以認定相對人因失智症、糖尿病、高血脂、甲狀腺低下及褥瘡等疾病,已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能力不能,已達監護宣告之程度,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又相對人並未有意定監護人,則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司法院意定監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明確,有該查詢結果在卷可參。相對人之配偶已歿,育有聲請人徐惠華、徐惠明及關係人徐國忠。而關係人徐國忠合法收受通知,未到庭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有本院送達證書、家事報到單及本院民國110年9月9日訊問筆錄可證,足認關係人徐國忠無意參與相對人受監護宣告之相關事務。爰選定聲請人徐惠華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聲請人徐惠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維相對人最佳利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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