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86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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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即獨領風騷精品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6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29日上午10時5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四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事項書及利率變動表為證,
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
應屬真實,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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