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6年3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捌仟玖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
日起六個月內(含),以每個月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6 年3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蔡麗芳
中華 民  國 96 年3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