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6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618號聲請人鐳琥聯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秀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7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3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6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台灣康泰克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中崙分│100年2月12日│667,349元│FC0000000│││公司金丸節夫│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