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604號原告 陳朝寶 被告 溫貫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貳佰零捌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欠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柒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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