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鳳櫻
吳智勝 吳曾素碧高 朱淑娥 被告 賴美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9年度易字第3645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林瑋桓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