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68號原告臺灣高等法院法定代理人 楊鼎章 訴訟代理人 蔡棟樑
游玉玲 韓立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史英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於法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肆佰 陸拾肆萬玖仟貳佰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30,000元×土地持分19.16平方公尺+房屋評定現值24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柒仟零叁拾伍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陸仟零叁拾伍元。
二、最新系爭坐落台北市○○區○○段四小段第二一二地號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及系爭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段○○巷九之一號房屋(建號二八○二號)登記謄本正本(均請勿僅提出影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