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二號
原告台北縣淡水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金全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捌拾貳萬陸仟叁佰捌拾陸元裁判費銀元玖仟零玖拾元,折合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中華民國~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湘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許世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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