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02號聲請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或提供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二、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系爭5紙本票有無為現實提示?及現實提示之「年、月、日」為何?(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