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1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漢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11260號、109年度執聲字第2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漢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漢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漢建因犯如附表所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依法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罰金刑部分,除附表編號2所示併宣告罰金刑部分外,並無其他罰金刑之宣告,自無合併定應其執行刑之問題,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新臺幣4萬元,有期徒刑││││算1日│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09月17日│108年12月12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09│(聲請書誤載為108年12││││月16日至108年09月17日│月11日,應予更正)││││,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撤緩偵│臺中地檢109年度速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48號│第695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9年度豐交簡字第460│109年度交簡上字第65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9年06月15日│109年04月1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豐交簡字第460│109年度交簡上字第65號│││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07月14日│109年04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961號│11260號│││││(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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