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簡聲字第129號聲請人未○○聲請人卯○○聲請人戌○○聲請人申○○聲請人酉○○聲請人巳○○聲請人午○○聲請人丙○○聲請人壬○○聲請人乙○○聲請人癸○○聲請人寅○○聲請人戊○○聲請人己○○○聲請人丁○○聲請人子○○聲請人甲○○聲請人庚○○聲請人辰○○代理人辛○○相對人丑○○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假扣押擔保金,依法須催告相對人於二十日內行使權利,但因相對人居住地址、戶籍不詳,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公示送達者,須符合「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要件,本件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僅係因收件人招領逾期而遭退回,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可稽,其批退理由為招領逾期退回,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簡易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