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737號聲明人 呂淑精
呂鎮吉 呂俊勇 呂雅玲 呂岷 法定代理人呂鎮吉
熊梅珍 聲明人 李東翰 法定代理人呂淑精
李偉清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 呂文和 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明,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李東翰為滿7歲未成年人,應由其父(李偉清)、母(呂淑精)即法定代理人同意拋棄繼承,故李偉清應在聲請狀及繼承權拋棄書上「親自」簽章(印文應與印鑑證明相符)。
二、李東翰、李偉清之印鑑證明(應與繼承權拋棄書相同之印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