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附民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原告 于子賢 被告 吳永勝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上易字第737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之規定自明。
二、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737號妨害自由案件,係於民國102年10月8日以上訴無具體理由駁回上訴;而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係於駁回上訴後之同年月30日向本院收發室遞狀,有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陳松檀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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