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7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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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1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179號原告 林廷安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張朝陽 訴訟代理人 黃玫雀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本院102年度交字第17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
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103年1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靜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羅婉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