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建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上字第5號上訴人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 律師
邊國鈞 律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簡哲宏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
張峪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簡哲宏承受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謝宇珩 ,於民國107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同年6月5日判決送達前之同年6月1日變更為簡哲宏,有卷附臺北市政府
107年5月18日府人任字第1072001318號令可稽(見本院㈡卷第369至371頁),並據簡哲宏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邱育佩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