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61號聲請人翁女喬相對人新家坡No.7玉山官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王明彥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家坡No.7玉山官邸管理委員會間履行決議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就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4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請准供擔保後,停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3006號強制執行程序云云。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裁定已經確定,而有同法第49
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是對於再審之訴,經裁定駁回而聲請再審,固非不得準用強制執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如不符合上開要件或無必要時,法院應駁回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94號裁定、103年度台抗字第28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再審聲請經駁回確定時,即不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272號裁定意旨可參)。
三、查相對人執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89號履行決議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該法院
107年度司執字第13006號受理,執行程序尚未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按(見本院卷第13頁),聲請人對上開確定判決提出再審之訴,經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123號分別以裁定及判決駁回其再審之訴,聲請人復對該駁回再審之訴之判決提出再審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經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49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並駁回其停止執行之聲請,又以本院107年聲再字第54號對駁回其再審之訴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9月25日以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並於同年10月3日送達聲請人,因該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臺幣150萬元,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故裁定已告確定,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誤。揆之前揭規定,其停止執行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邱琦法官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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