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易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93號上訴人 吳亮憲 訴訟代理人 陳靖昇 律師被上訴人 林漢文 被上訴人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訴訟代理人 江禾畬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8年6月1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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