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1088號上訴人 吳弘毅 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 律師視同上訴人 吳王金枝
吳威奇 吳昇峰 卓秀玉 吳建忠 吳芷妤 吳依珊 吳惠婷 潘吳阿淑 詹景堯 詹明憲 詹雅清 被上訴人 簡連達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高明德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