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121號原告 劉美娥 被告 林軒宇 兩造間依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21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機車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7,900元,非屬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所得請求範圍,原告依法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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