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63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李○○(姓名、年籍詳真實姓名對照表)債務人AO1(姓名、年籍詳真實姓名對照表)兼法定代理陳○○(姓名、年籍詳真實姓名對照表)人
一、債務人李○○、AO1應於繼承第三人李○○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零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伍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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