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23號聲請人 蔡杰紘 上列聲請人蔡杰紘因與相對人 黃清國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蔡杰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等)
三、請提出相對人黃清國所有彰化縣○○鎮○○段○○○○○○號及同段445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土地謄本。(地號、建號全部,以上謄本之他項權利部資料含債務人、債務額比例、義務人等均應揭示)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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