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黨員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100號上訴人 陳榮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國國民黨間請求確認黨員關係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0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並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而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王怡雯法官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李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