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484號原告 楊献裕
吳思怡 林郁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 律師被告 邱桂鈴 訴訟代理人 林吉佐 被告 張壽萱
吳阿桐 廖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9月16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