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號4樓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簡字第167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楊台清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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