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三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九號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告甲○○之母,年近五十歲,被告之父 古兆明 亦已年逾五十五歲,因痛被告身陷囹圄,且均身染疾病,懇請體恤聲請人,給予被告具保,使被告得回家團聚,令聲請人享些許天倫之樂,又被告皆坦承犯罪,犯後態度良好,且本案事實已釐清完畢,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茲查被告所犯殺人罪,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被告提起上訴中,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