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九十二年度調偵字第三五四號),本院認應改以通常程序程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分別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十七時許,同年五月二十四日中午,在與告訴人 葉瑞聰 同居之處所,徒手毆打告訴人成傷一事,認被告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葉瑞聰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此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邱滋杉法官許泰誠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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