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七六號
上訴人庚○○上訴人己○○○上訴人乙○○上訴人辛○○被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戊○○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 蔡淑居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九十一年二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上訴人等有犯妨害自由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七四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陳成泉~B3法官曾謀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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