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苗簡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苗簡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償還利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一七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 官有添 即鈺松企業社右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利益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所示金額其中新台幣貳萬零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至同年七月二十四日止,陸續向原告購買貨物,積欠貨款共新台幣(下同)十九萬六千六百七十三元,並簽發如附表所示合計票面金額為十九萬六千五百八十元之支票四紙及本票一紙予原告執有,詎屆期未獲付款,嗣後被告僅陸續償還五萬一千六百元,尚餘十四萬四千九百八十元未獲清償。原告所持有四紙支票部分之票據上之債權,雖已罹於時效而消滅,然被告既因未給付票款而於原因關係上受有相當於貨款之利益,原告仍得依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請求其償還所受利益。為此依前揭規定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票票款與支票部分相當於貨款之獲利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本發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被拒絕承兌或付款之匯票金額,如有約定利息者,其利息;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前揭第九十七條規定依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於本票準用之。次按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亦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指之票據利得償還請求權,乃執票人能證明其票據上之債權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致未能受償,且發票人因而受有利益時,即得於發票人受有利益之限度內請求返還,是除發票人對執票人取得票據之原因不爭執者外,仍應由執票人負舉證之責。
(三)本件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影本四紙、本票影本乙紙、對帳單明細表、送貨單及請款單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加以爭執,本院審酌前揭書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分別依票據債權及利得償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系爭本票票款與支票部分相當於貨款之獲利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其中二萬零三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係命清償本票票款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邱光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附表:
~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一│官有添│臺灣銀行頭份分行│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陸萬 元│AL0000000││││││││├─┼────┼─────────┼───────────┼────────┼───────────┤│二│同右│同右│八十八年十月五日│陸萬肆仟柒佰元│AL0000000││││││││├─┼────┼─────────┼───────────┼────────┼───────────┤│三│同右│同右│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壹萬伍仟壹佰玖拾│AL0000000││││││元││├─┼────┼─────────┼───────────┼────────┼───────────┤│四│同右│苗栗縣三灣鄉農會│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參萬陸仟參佰玖拾│00七五二八││││││元││└─┴────┴─────────┴───────────┴────────┴───────────┘┌─────────────────────────────────────────────────┐│本票附表:│├─┬───┬───────────┬────────┬───────────┬──────────┤│編│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到期日││號│││(新台幣)│││├─┼───┼───────────┼────────┼───────────┼──────────┤│一│官有添│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貳萬零參佰元│0二0九二八│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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