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六四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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