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162號
原 告 汪詩淇
法定代理人 游雅植
汪昇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宏翌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