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162號
原   告  汪詩淇
法定代理人  游雅植
       汪昇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宏翌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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