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調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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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419號

聲請人 陳春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起訴狀僅記載相對人「 吳致齊 」名字,未記載相對人之住所或居所等資料,應補正相對人「吳致齊」住所或居所等資料,並提出戶籍謄本,如逾期不補正者,裁定駁回其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蔡嘉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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