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263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浩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1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浩然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雞胸肉壹包、罐頭壹個、麥香紅茶壹瓶、三明治壹個、杯裝北海道薯條壹杯及巧克力壹條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

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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