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263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浩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1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浩然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雞胸肉壹包、罐頭壹個、麥香紅茶壹瓶、三明治壹個、杯裝北海道薯條壹杯及巧克力壹條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
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