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503號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許立正
被告 林啓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5日下午2點5分在本院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洪凌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503號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許立正
被告 林啓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5日下午2點5分在本院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