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503號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許立正

被告 林啓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5日下午2點5分在本院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洪凌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