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簡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簡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簡字第70號原告 翁慧珠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複代理人 楊璧榕 律師被告 蔡莉娜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複代理人 周家年 律師受告知人翁 王珍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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