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39號聲請人 郭憲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