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78號原告 楊淨
楊玄宗 兼法定代理人 徐子宸 法定代理人 楊醒蓪 被告 黃昱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6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林惠玲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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