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聲請人 余榮恭 原告 余文良 被告 黃駿 被告豐任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宏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原告余文良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余榮恭(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原告余文良與被告黃駿及豐任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時,為原告余文良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余榮恭為原告余文良之子,原告因與被告黃駿發生車禍,受有重傷致成植物人,是原告顯然無法獨立為訴訟行為,又無法定代理人可代表進行訴訟,故聲請選任聲請人為原告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經其提出戶籍謄本、 馬偕 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款、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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