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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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2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雷雯華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