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查閱帳簿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2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 律師被告丁○○
戊○○乙○○訴訟代理人 洪志文 律師兼上一被告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 律師複代理人己○○
之1上列當事人間查閱帳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月2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