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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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09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虎標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12兼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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